行政法规中与特种作业和安全培训有关的内容有哪些?
答:(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颁发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本办法对特种作业的范围、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及特种作业证的收缴等作了全面规定。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5年2月1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在全国施行。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等的培训。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并于2006年3月1日施行。
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